第一条 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眉山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眉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责任追究制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重大投资项目代办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本县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或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以下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本县其他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问责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重大投资项目代办制或吃拿卡要等损害发展软环境建设的,追究该行政机关及其行政首长、分管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由县政府或者县监察局予以追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由本机关或者县监察局予以追究。
第七条 县监察局设立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构,负责受理、查办、转办、交办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重大投资项目代办制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投诉工作机构应向社会公示投诉电话、投诉地点。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重大投资项目代办制的行为,可以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诉。
第九条 县监察局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构对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后,应当对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督促限期整改。对被投诉单位和个人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重大投资项目代办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过错行为,根据情节和后果,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首长、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对行政首长、分管负责人予以行政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行政首长、分管负责人调离领导岗位或者责令辞职;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所属部门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重大投资项目代办制行为,出现服务窗口无人值班或者机关工作人员作风粗暴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等现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