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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棱县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试行)》
来源:本站原创 |  发布时间:08-03-12 10:41:35  点击数:  责任编辑:admin

  第一条  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行政机关设立的服务窗口(或该行政机关的内设股室所等)咨询、办理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服务窗口(或该行政机关内设股室所等)首位接待的工作人员必须负责办理或负责引导办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县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或公共服务职责的机构(以下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本县其他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信访事项的办理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行政事项时,首次接待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服务窗口(或该行政机关内设股室所等)为首问负责单位;首次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负责人。
  第五条  县级行政机关必须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集中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
  第六条  行政机关设立的服务窗口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待咨询、申请办理事项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二)指导行政管理相对人填写申报所需的相关材料;
  (三)受理属于本机关办理的行政事项,并分送机关各内设机构办理;
  (四)协调和督促本机关各内设机构办理事项;
  (五)根据行政机关首长的授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咨询或者申请办理事项给予当场答复或者办理;
  (六)将本机关办理事项的结果通知或者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七条  行政机关首长对本机关实施首问负责制负总责。行政机关首长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授权本行政机关服务窗口办理具体事项。
  第八条  首问负责人对咨询或者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当场登记,填写《行政机关办理事项收件回执》,注明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承诺办结取件时间、首问负责人及其联系电话,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字认可,并出具收件回执。
  第九条  根据岗位职责和行政机关首长的授权,首问负责人对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或公共服务事项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首问负责人应以《行政事项办理补正材料通知书》将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指导办理。
  第十条  对受理的事项,除即办事项外首问负责人应当在受理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分送给具体承办机构,办理好交接手续,并负责该事项的跟踪督办。受理事项办结后,应当填写《行政机关办理事项取件登记表》,将办理结果通知或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一条  咨询或者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首问负责人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并告知该事项的具体承办行政机关,提供联系电话或者指引。
  第十二条  对把握不准或者特别重大的、紧急的事项,首问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行政机关首长报告。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规定的,有权向行政机关的同级行政监察机关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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