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及群团组织中的各级工作人员。具有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二、实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一次投诉查实停职”是指:凡公民、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对本办法适用人员有一次以上投诉,且其投诉事项符合本办法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查证属实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负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人员以停止其所履行职位职务3个月至 6个月的处理。受到“停职”处理的责任人,根据其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停职期间,所在单位要加强管理,严格考勤,县纪委、县监察局组织安排其参加不少于 10 天的培训,学习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按规定写出学习心得和认识。停职期满,经本单位民主评议、组织考察,表现好的,恢复其履行原职位工作;表现较差的,由单位正式予以调整岗位安排。
三、投诉事项
主要指违反县委《关于进一步改善发展软环境的决定》、《关于实行六项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违背部门服务承诺、行业禁令或在行政许可(审批)、执法和服务等工作中出现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具体事项为:
(一)在办理行政审批、登记等事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擅自设置行政审批、登记项目或将登记备案变为行政审批的;
2、继续执行已经废止或撤销的行政审批、登记事项的;
3、无法律法规依据,强制进行行政审批前培训的;
4、对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申请有关机关审批核发证(照)、批准文件、认证,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不受理或超过规定时限拖延不办的;
5、无法律法规依据,随意增设注册登记前置条件的;
6、不公布办理行政审批登记事项服务内容、申报条件及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的;
7、在办理行政审批、登记、认证等事项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在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2、擅自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3、对已明令取消、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标准收费的;
4、违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款项的。
(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1、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影响生产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的;
2、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设置障碍,吃拿卡要的;
3、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随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违反法定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使用法定的罚款、没收财物收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