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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原创 |  发布时间:08-03-12 10:25:56  点击数:  责任编辑:admin

  (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工程项目建设、特许经营权出让和政府采购等事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应当依法招标投标或拍卖而未予招标投标或拍卖的;
  2、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虚假招标、泄露标底等行为的。
  (六)在政务服务中,服务意识不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受理、审批而不予受理、审批,或者推诿、拖延和刁难的;
  2、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事项进行推诿或者刁难的;
  3、不结合部门工作执行我县“AB岗不缺位制度”、“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否定报备制度”、“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和“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重大投资项目代办制度”,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多次申报、延误办理时间或超时限办理的;
  4、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书面凭证的;
  5、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的;
  6、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7、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的;
  8、在上班时间打牌打麻将的;
  9、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的;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在审批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礼金、物品、宴请和参加由行政管理相对人支付费用的休闲娱乐活动等的;
  (五)对软环境投诉机构转办的投诉件不认真查办,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的;
  (六)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监察建议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行政管理相对人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建立一把手改善发展软环境责任制,凡所属部门工作人员被投诉并经查实吃拿卡要第一次者,部门一把手作公开检讨;凡第二次者,给予部门一把手纪律处分;第三次者,该部门一把手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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