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深化机关作风建设,提升行政效能,有力整治损害软环境行为,实现我县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眉山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党政、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和群团组织及其各级工作人员。具有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是对第三条中所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市委《关于进一步改善发展软环境的决定》及相关制度,县委、县政府《关于以良好作风深化发展软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违背部门服务承诺、行业禁令或在行政许可(审批)、执法和服务等工作中出现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影响经济发展软环境予以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五条 凡发生下列行为,经查证属实,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调离领导岗位或者责令辞职;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凡符合“一次投诉查实停职制度”条件的,依照此制度处理;凡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重大投资项目代办制的,依照《丹棱县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试行)》处理。
(一)在办理行政审批、登记事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设立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对已经明确取消、撤销和废止的项目,仍然进行审批的;
2、应当下放的审批权不下放或者以备案、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行政审批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审批,越权审批和以权谋私的;
4、不按规定编制、上报、公布部门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或者擅自更改流程时限表导致延误办理的;
5、无法定依据强制服务对象接受领证前的有偿培训的;
6、未按政务公开要求,向社会公众或申办对象公开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承办股室和承办人;或者不按规定上报重点审批事项、审批单位和责任岗位办理情况的;
7、部门未与行业协会、中介组织脱钩,致使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依附行政权力从事审批、收费的;
8、由本级政府审批的事项,部门不按规定提出审查意见的;
9、主办部门不负责任或者协办部门不配合主办部门工作造成延误审批的;
10、在办理行政审批、登记、认证等事项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在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
2、擅自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3、对已明令取消、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标准收费的;
4、对法定的收费并提供服务的项目,只收费而不提供服务、只提供部分服务,或者强行推销物品、搭车收费的;
5、违法收取押金、保证金和审批许可费,或者非法设立有偿咨询服务;
6、对法定收费项目不出具正规发票的;
7、违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款项的。
(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不执行“检查申报制度”,不经县分管领导书面批准擅自到企业检查,影响生产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的;
2、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不制定本部门“首查不罚”的一般违规行为,或不执行“首查不罚制度”实施处罚的;
3、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设置障碍,吃拿卡要的;
4、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随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违反法定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6、不使用法定的罚款、没收财物收据的;
(四)加重生产经营者和服务对象负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向生产经营者和服务对象强行摊派、索要赞助或无偿占用其人财物的;
2、无法津法规依据,强制生产经营者和服务对象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或将应由生产经营者和服务对象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并收取费用的;
3、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向生产经营者和服务对象强行收费的;
4、无法律法规依据,强制生产经营者和服务对象参加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的;
5、强行向生产经营者和服务对象拉广告,强制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的;
6、违反规定在生产经营者和服务对象单位报销各种费用的;
7、以权相胁,强行入干股,或强行以少量资金分得更多红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