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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  发布时间:08-01-17 09:42:24  点击数:  责任编辑:admin


丹人口发(2008)1号
 

丹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计生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形成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格局的意见》。为切实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质量不断提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

  我县农村劳动力输出总数已达1万,其中60%以上是处于生育旺盛期的已婚育龄人群,农民工外出务工就业,有利于推进社会建设和新农村建设,有利于促进农民工婚育观念的转变。农民工外出务工大量逐年增加,对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带来新的挑战,也是当前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所在,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对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质量,确保我县计划生育目标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县人口计生委已成立农民工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统一布置和指导全县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年终计生业务目标考核,同时定期对各乡镇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现居住地的工作职责是:建立和落实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体系;由现居住地乡镇计生办纳入常住人口的管理,为农民工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免费服务项目和避孕节育药具;建立农民工已婚育龄妇女信息系统,落实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措施,将农民工已婚育龄妇女纳入经常化管理,实行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投入、同考核;及时向户籍地通报流入已婚妇女婚育变动情况,加强两地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合作,乡镇所在地大型私营业主应建立农民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促进农民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户籍地的工作职责是:加强源头管理,发挥源头管理的优势,做好外出农民工人员的登记、管理、教育。向外出的农民工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指导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与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与外出务工的育龄群众及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保持经常性联系、沟通,及时向现居住地提供和反馈农民工婚育信息;落实外出务工育龄群众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协助做好农民工留守儿童工作。

  各乡镇计生办要严格按照工作职责,落实专人负责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将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来抓,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三、注重实效,工作到位

  各乡镇计生办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建立协作机制,发挥部门优势,坚持综合治理,建立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协作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协查、配合和通报,各部门通力配合,工作落实到位。加大对农民工务工的企业及建筑工地,集贸市场等农民工集中场地的计生执法检查,加强与警务责任区、工商部门的密切结合,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的协作机制,形成农民工“一盘棋”的管理格局。切实做好农民工流入流出人口的登记工作,做好环情孕情监测,及时查处违法生育,兑现社会抚养费。

  四、提高宣传品牌,强化优质服务

   一是开展宣传和咨询服务。在农民工中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充分利用生育文化阵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等免费为农民工发放资料,在企业和农民工集中居住地开展咨询服务,一是开展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优质服务。将农民工计划生育纳入各地计生服务体系。要确保农民工在现居住地享受国家规定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知情选择和随访服务、避孕药具、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提供“三查”服务,三是开展便民维权服务。各乡镇计生办应在流动人口集中地开设公开栏,公开告知农民工应有的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和办事程序。禁止在签定农民工计划生育合同时,以各种名义收取押金和保证金。各乡镇计生办收到现居住地要求户籍地提供有关信息时,应当通过多种手段及时提供。各乡镇计生办要开通农民工维权热线,向社会公开电话,畅通农民工投诉渠道,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五、加强建设、保障到位

  创新工作方法,实现信息互通、明确本地职责、促进管理互补,加强机构建设,各乡镇在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下,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机构,加强技术服务建设,确保农民工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巩固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成果。保障农民工的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切实保障农民工生殖健康权利,保证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工作经费。 

                                                                                                  二OO八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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